淮政發〔2013〕6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現將《淮安區工程建設領域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政府
2013年3月9日
淮安區工程建設領域企業
信用信息征集發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完善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增強企業信用觀念,營造企業信用環境,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依法經過工商機關注冊登記的從事工程建設領域產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各類施工、監理、勘察設計、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區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經依法授權或者受委托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生成的與企業信用狀況有關的記錄,以及按約定方式向企業、行業協會、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收集的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征集,是指采集、加工、披露、使用和更正企業信用信息等活動。
第四條 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發布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準確、及時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紀委主推、經信委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原則。區經信委(信用辦)負責全區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發布和查詢的綜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信息系統,實現政府部門信息的交換和共享。
區住建、交通、水利、工商、稅務、質監、安監、公安、檢察院、法院、人民銀行、招管辦、人社、環保等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管理的相關工作,明確專門的報送人員,定期向區信用辦報送信息,充分利用現有的網絡平臺發布信息,逐步實現數據的自動歸集。
第六條 依法設立的信用服務機構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征集企業信用信息,并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征信活動。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公用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以下統稱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本系統或本行業內的企業信用信息檔案,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與歸檔工作。
第八條 歸集內容:
?。ㄒ唬┢髽I身份信息。行政許可的主體資格確認、經營資質認證及退出市場方面的信息。信息內容應為各信息提供單位掌握的企業基本情況;
?。ǘ┢髽I優良信譽信息。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經營過程中獲得區級(含區級,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同級職能部門、有關機構褒揚、評比、認證等方面的優良信息;
?。ㄈ┢髽I不良行為信息。企業及其主要管理人員、主要技術人員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因違約、侵權訴訟被人民法院判決敗訴,以及拖(逃)欠費、稅、貸和員工工資等不良行為信息;
第九條 下列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供企業信用信息:
(一)工商部門提供企業工商登記注冊基本資料、變更記錄、年檢結果、合同履行、工商案件及其他獎懲記錄等信息;
(二)稅務部門(包括地稅和國稅部門)提供企業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交納(包括偷稅、欠稅、抗稅、騙稅等)、企業納稅信用等級、重大稅務行政處罰及其他獎懲記錄等信息;
(三)質量技監部門提供企業組織機構代碼及其他獎懲記錄等信息;
(四)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門負責提供有關企業資質、工程建設質量或安全事故責任、支付拖欠工資情況及其他獎懲記錄等信息;
(五)公安部門負責提供企業圍標、串標行為記錄及相關處罰等信息;
(六)環保部門負責提供企業環境行為、環保行政處罰情況及其他獎懲記錄等信息;
(七)人社部門負責提供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企業參保欠保情況以及其他獎懲記錄等信息;
(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提供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情況和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情況等信息;
(九)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提供企業招投標活動違規記錄、相關檢查通報及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投標業績等信息;
(十)人民銀行負責提供由企業到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系統查詢的企業信用報告,包括企業信貸業務、到期未結清貸款(不良貸款)等信息;
(十一)檢察院負責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擬定項目負責人行賄犯罪或行賄行為信息;
(十二)法院負責提供已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企業違約、侵權、犯罪等案件信息;
區信用辦根據實際需要上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有權指定其他行政機關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按本辦法規定提供其掌握的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條 信用服務機構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自行采集企業信用信息:
?。ㄒ唬┮约s定方式從我區各信息提供單位采集;
(二)以約定方式向企業或者企業交易對象采集;
(三)從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企業信用基礎數據庫采集;
?。ㄋ模┰诿襟w上公告的企業信用信息中采集。
第十一條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對其提供的企業信息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建立信用信息原始資料檔案。
信用服務機構對其自行采集的信息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建立信用信息原始資料檔案。
第十二條 信用服務機構根據企業信用信息出具企業信用報告。
信用服務機構制作企業信用報告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各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評估指標體系和標準為依據,保證評估結果的公正。
第三章 披露與使用
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信用信息可以向社會公開披露:
?。ㄒ唬┢髽I基本情況: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類型、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等;
?。ǘ┢髽I報請政府審批、核準、登記、認證、年檢的結果;
?。ㄈζ髽I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或裁定和商事仲裁裁決記錄;
?。ㄋ模ζ髽I發生法律效力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沒收等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ㄎ澹┢渌婪☉敼_的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區各信息提供單位、信用服務機構在企業信用信息披露活動中,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經被征集企業同意披露的除外。
第十五條 經被查詢企業授權的信用服務機構可以向區各信息提供單位查詢有關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六條 本系統或本行業已建立信用信息發布管理平臺的可在內部平臺上發布企業信用信息,本單位已建立網站的可通過單位網站發布企業信用信息;未具備條件的要建立長期保存的原始資料檔案,以備查詢使用。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他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對信用記錄保持良好的企業給予支持和鼓勵,在評優表彰、資格資質認定、項目(設備)招標、政府采購、政府獎勵和資金扶持等活動中,鼓勵使用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第十八條 信息提供單位、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對企業信用信息使用的情況進行記錄。
企業信用信息使用記錄應當包括企業信用信息使用時間、對象等情況。
第十九條 信息提供單位、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保證企業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 異議信息處理
第二十條 被征信主體認為信息提供單位提供的信用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向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據。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向被征信企業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一條 被征信主體、合法用戶及其他相關主體認為信用服務機構披露的信用信息或提供的信用服務和產品有差錯的,可向信用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異議。信用服務機構應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實相關信息,對處于異議處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標注,并按下列情形對異議信息予以處理,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告知異議人和相關主體。
?。ㄒ唬┊愖h信息經核實確有錯誤或有必要更正的,信用服務機構應及時予以更正,并按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ǘ┊愖h信息經核實無誤或無須更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對異議信息不作修改;若異議者為被征信主體且仍持有異議的,信用服務機構應標注被征信主體的異議和相應理由;
?。ㄈ┊愖h信息無法核實的,信用服務機構可對異議信息不作修改;若異議者為被征信主體且仍持有異議的,信用服務機構可根據被征信主體的要求對異議信息進行被動更正,并標注更正原因。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 區信用辦應當定期對區信息提供單位和信用服務機構的下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ㄒ唬┬庞眯畔⒄骷?、使用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ǘ┫嚓P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三)異議信息處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各信息提供單位按照信息征集工作的整體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針對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每個環節,定崗定人定責,建立內部協調、考核及問責等工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各信息提供單位要加強對本系統、本行業內企業信用行為的監管,住建、交通、水利、招管辦等部門對于企業信用行為專項檢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一季度檢查通報報送區信用辦備案,嚴重失信行為要及時依法公布并報區信用辦備案。其他單位要做好日常監管。區紀委定期對各單位履職情況進行再監督,對于工作不力的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信息提供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匆幎ú杉?、整理、保存企業信用信息檔案資料;
(二)故意提供虛假或者錯誤信息、捏造或者擅自更改企業信用信息;
(三)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向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機構提供企業信用信息的;
?。ㄋ模┪窗匆幎ㄌ幚砗痛饛彤愖h信息。
第二十六條 信用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耘痘蛘咝孤渡婕皣颐孛芎蜕虡I秘密的企業信用信息;
(二)虛構、篡改企業信用信息;
(三)出具虛假企業信用報告或信用評估報告;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區委各部委,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法院、 檢察院,區人武部。 |
淮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3月9日印發 |